
马来西亚的农民从各种源头获得种子;政府机构,如农业局;私人界,如种子批发商和零售商;以及朋友和家庭成员。根据法律,种子可分为受保护和非受保护品种。
受保护品种是在植物品种保护机制下的注册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包含垄断权利(也称为育种者专利权),是给予开发有关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的,有一定期限。目前,马来西亚制定了《2004年保护植物新品种法令》(下称《2004新品种法令》),目的是平衡在国家农业制度内营运的不同利益各方,同时也反映马来西亚在各种国际性条约下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如《国际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条约》(下称《遗传资源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2004新品种法令》的一些重要特点如下:
i. 对商业性育种者与本土农民使用不同的注册标准,通过这个办法,做到承认和保护本土人民与原住民在发展植物新品种的贡献。
ii. 制定使马来西亚在《生物多元化公约》的权利得以运作的措施:预防生物盗窃;便于公平公正分享利益;以及支持生物安全的立法,如必须公开遗传资源的来源,而若有关植物品种是由传统品种开发出来的,则要有代表本土社群或原住民当局的事先同意书。
iii. 限制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以免影响非商业性使用和小农使用自留种及繁殖材料的耕作习惯;也允许小农之间交换合理数量的种子或繁殖材料。
还有另一套植物品种保护法律,是某些方面人士在游说马来西亚使用的,这就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下称“品种保护联盟”)的《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法令》(下称《1991品种保护公约》)。这个公约主要是由几个国家为制造商业性育种者权利而订立的。它是特别设计来适应发达国家的农业制度的,尤其是欧洲国家,它们非常依赖商业性育种者供应种子。
《1991品种保护公约》为育种者提供广泛的植物品种保护,垄断权至少20年(树和藤类是25年)。这种垄断是不理农民几百年来的创新的,它严重限制农民自由留种、使用、交换自留种和繁殖材料的权利。农民用他们的传统知识选种、保留和储存种子,作为本土创新和就地保留种子的基础。
品种保护联盟声称,公约有例外条款,使育种者的权利不能扩大到私下的和非商业性用途的行为,但公约却给例外条款下了狭窄的定义。售卖或交换种子和繁殖材料给附近农民,或在当地市场买卖,甚至是和不同在一个园地的家人分享种子或吃自己种的产品,都被排除在例外条款之外。
根据植物品种保护联盟,植物新品种受保护的主要标准是:新颖(在之前一个特定时间范围内未能获得该品种);独特(可从其他品种分辨出来);均一(相关特征足够一致)与稳定(相关特征在重复繁殖后必须保持不变)。这个严格的标准已经把农民的品种或本土品种排斥在受保护之外,因为农民通常会生产混杂与可变化的品种,是遗传资源多样化的结果。这对作物生物多样化是非常重要的。
对生物盗窃,《1991品种保护公约》说,育种者的权利必须独立于任何关于有关材料的生产、认证、销售、进出口的措施,因此排斥了任何以公开原产国或法定原产地作为给予植物品种保护的条件。这是违反马来西亚对《生物多样化公约》及《名古屋议定书》应有的义务的。
《<1991品种保护公约>对马来西亚种业、农民以及他们的作业的潜在影响》是第三世界网络与公益性植物育种协会(APNREBES)联合出版的一份报告。本书作者为了更好地了解实际情况和《1991品种保护公约》的潜在影响,以及其对半岛马来西亚、沙巴和砂劳越的稻农、菜农、果农与工业作物的限制,作了实地调查与采访。
在半岛马来西亚,对200位稻农的调查发现50.4%受访者使用的种子是受保护的MR220 CL2品种,其次是受保护的SIRAJ MR297品种(26.4%)。调查发现33.50%农民自留稻种;其中83.58%这么做是因为他们相信种子的品质得到保证,而且也满意自己处理是种子。其余16.41%自留种子是要节省成本。他们自留的种子占收获的10%到20%。他们也分享和售卖自留的种子。几乎99%受访者反对限制交换和售卖种子,理由是:可自由选择所喜欢的种子;要控制从自己的稻田保留的种子;不能保证市场上的种子能一直保持品质;担心种子会起价;以及担心在需要时无法节省成本。
在沙巴和砂劳越,对40位稻农作了一系列的深入采访,发现在使用传统稻种或政府补贴稻种的农民之间,留种和交换种子是很普遍的。对使用政府补贴的种子者,留种被认为是必须的,因为政府常常延迟分发种子。由于把传统品种商业化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因此也引起人们担心本土遗传资源被侵占。
自由贸易协定常被用来迫使一个国家参加《1991品种保护公约》。就马来西亚来说,它突然在2022年10月批准了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就使人担心,因为这协定规定马来西亚在4年内加入《1991品种保护公约》。不过,也有的国家,即使受贸易协定要求这么做,也还没正式参加《1991品种保护公约》,因为这对国家的农业制度有潜在的不利影响,以及公众的反对。
向联合国报告的独立专家也强烈反对用贸易协定把《1991品种保护公约》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我们反对农业部为加入《品种保护公约》而修改《2004新品种法令》的任何举动。
阅读更多:https://consumer.org.my/wp-content/uploads/2023/07/Executive-Summary_ch.pdf
槟城消费人协会主席
莫希丁阿都卡迪
马来西亚食物主权论坛
首席协调员
努尔菲特里阿米尔•穆哈马德
2023年7月20日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