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消费人协会呼吁我国政府,不要继续为遵守《跨太协定》要求而修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
我国也不应该参加任何恢复《跨太协定》的计划,尤其是在美国决定退出之后;因为它对我国利少弊多。
最令本会心烦不安的是今天的一则新闻报道,引述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长拿督斯里慕斯达法的讲话,说“不管我国是否还参加《跨太协定》”,我国将继续修改有关知识产权的几个方面的法律。他说,这不只是为了符合《跨太协定》的要求,而是我国自己要进行的法律检讨。
在美国不参加《跨太协定》之后,我国还是要修订我们的专利法律,这完全违反了大众的利益和消费人的福利,因为这将使我国的药品价格升高,使人民更难获得药品。
众所周知,我国和许多其他《跨太协定》国一样,为了使我国产品能输出到美国市场,不得不对美国的要求让步,给大药品公司更大的垄断权。
在谈判《跨太协定》时,我国和许多其他国家曾尝试反对那些加强大药品公司垄断权的条文。这方面的压力主要来自美国,而日本则是常常支持它的。这将削弱廉宜仿效药和它们竞争的能力,最终吃亏的是病人,必须付高价买贵药更久。
现在美国不参加《跨太协定》了,做这样大的牺牲就更不应该了。因此,现在还按照原本由美国带头的《跨太协定》的要求来修改我国法律,破坏人民的卫生,是荒谬的,也是没道德的。美国已退出《跨太协定》;它可能永远成立不了。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跨太协定》条文
世贸组织的会员国(我国也是一员),有义务实行它的《知识产权协定》,但是没有接受任何其他多加的条款的义务。
可是,《跨太协定》有很多条款是要成员国接受许多额外的条件的,被称为《扩大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破坏人民的卫生福利的。我们呼吁政府不要削足适履,修改我国法律去符合此类《跨太协定》的要求。
我们法律应避免出现如《跨太协定》里的《扩大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这包括:
- 降低我国颁给专利的权利的条款。一些申请专利的东西并非是真正的发明,目的只在要使某个专利权能维持更久,在到期后还能延长专利期。按本来的《知识产权协定》,一个国家有权不批准次级专利权给改良的现有药品。
《跨太协定》(第18.37.2条款)要求会员国,对下列各种改良,至少要对其中一项发给专利:现有产品的新用途;现有产品的新的使用方法,或新的使用程序。例如:一种治艾滋病的药,因为能治肝炎,现在已发给新的专利;或者某种做成注射剂的药物,因为改成胶囊,也发给新专利。
- 能延长专利期超过目前的20年期限的条款。《知识产权协定》要求的是20年的专利期。对这个期限,大多数国家是从申请日期开始算起的。《跨太协定》则要求,如果在发出专利时(第46条款)出现“不合理”的拖延,或者是因上市批准程序实际上缩短了有效的专利期(第18.48条款),专利期就应超过20年。
- 能成立“资料专属权”或“市场专属权”的条款(第50条款)。这条款阻止药品安全监管局使用他们的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批准仿效药、生物仿制药和疫苗上市的根据。按照《知识产权协定》,一个国家的药品监管局可使用某个公司的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批准仿效药为安全与有效的依据,因此有利于生产和使用仿效药。
根据《跨太协定》,原本取得数据的公司,其数据是“受保护”的,不准使用这套数据作根据来批准相同的药品。含新化学实体的产品,“专属权”的期限至少5年;或者是对现有药物的改良,如新的适应证范围、新配方、新使用方法,“专属权”的期限则至少3年。
- 《跨太协定》强制会员国实行保护“生物制品”的数据资料(第51条款);这类产品是治疗和预防癌症、糖尿病和其他疾病的药物。这些药都非常昂贵,而《跨太协定》将使它们保持高价更久。保护此类生物制品的数据的“专属权”,为期至少8年;如有实行其他保护措施则为5年。
- 强制会员国准许专利权拥有人扣留任何“被疑为假冒或影射相同商标”的进口货物(第76条款)。这将给专利拥有人机会,阻止进口便宜的仿效药。已经发生过多次专利拥有人扣留合法的仿效药,后来因没违法证据而释放,但病人已被延误治疗。
《跨太协定》产生不利影响
总而言之,《跨太协定》这些条件将使病人更难得到比较便宜的仿效药。这些药可能救了他们的命,或减轻他们的痛苦。如果把这些《跨太协定》条款放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里,将使我国更难反对那些非真正发明的专利申请,而且也可能要给专利药品垄断更长的时间。另一方面,“资料专属权”也会限制仿效药的竞争,尤其是那些称为生物制品的新药。
因此,这是涉及国民生死的事情。例如,我国有很多人有C型肝炎,如果能获得新药治疗肯定受益,因为它的疗效近100%;但是,据报道,为期12周疗程的药物却要价30万元!
在其他国家,如埃及和印度,用高品质仿效药治疗,费用是不到3千元。利用《知识产权协定》的伸缩性,我国也是可以取得这些仿效药的。但是,如果把《跨太协定》的条款放进我国的法律,就可能妨碍我们获取这些药物。
这些条款将危及千万人的生命和健康。它们没什么好处可抵消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也看不到任何应该实行的理由。
在谈判《跨太协定》时,我国已知道关于知识产权一章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但认为我们可从协定的贸易方面得益,即能更易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尤其是美国的,因此接受下来,作为交换。
在这方面,现在是美国市场没有了,而其他国家的市场,也没有加大进入的机会。现在已经没有了进入市场的利益,而我国还要继续对本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有害的修改,这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本会的要求
本会因此要求政府保证,不会为符合《跨太协定》的额外要求去修改本国关于专利与知识产权的法律。
本国对专利与知识产权法律的任何检讨,应把目标放在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伸缩性,而不是主动缩小或放弃其伸缩性。
本会也呼吁政府不要留在《跨太协定》里,尤其是现在美国已经退出了。它除了对人民卫生不利,还有它的有关投资、服务、竞争、国营企业和政府采购等条款,也会带来许多不利后果。
2017年5月23日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