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有四家位于槟州双溪峇甲和爪夷的腐竹制造厂,因为在不卫生的环境下运作而接获当局的罚款通知单。
槟州卫生部食品安全与质素组的环境卫生官华杰卡立说,这些总额为8千5百令吉的罚单,是向数家在一个旧养猪场隔壁生产食品的厂商发出,因为厂商的运作触犯了 1983年食品法令下的第十道条例和第三十二道条例。
槟消协认为,1983年的食品法令应该予以修正了,因为这部法令的第十一项条款已经不足以阻慑犯法的人。第十一项条文阐明,当局可以“下令生产或售卖食品的厂地,关闭不超过十四天”以及“触犯条例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超过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家工厂的食品受污染了又分销出去,受到影响的人口可不少,相形之下,食品法令第十一项条款所赋予的惩罚实在是微不足道。
厂商不顾污秽,在不符合卫生环境生产食品,等同让大快朵颐的消费人,陷于食物中毒的风险之中。奸商的行为也连累遵守食品标准作业程序的同行,损害食品业的良好声誉。
鉴于进食不卫生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的严重恶果,槟消协吁请政府考虑,把罚款提高到3万令吉,并对食品法令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1年2月23日 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