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消费人协会(CAP)对马来西亚卫生部准许加热不燃(HNB)烟草器具销售和额免健康附图警示(PHW),表示震惊和失望。
令人狐疑的是,卫生部为何对控制烟草产品法令(CTPR)感到困惑,以为这只是纸卷的烟草。其实,什么是“烟草产品”是非常清楚的。
加热不燃产品器具不需要被分类为“香烟”才受到管制,因为它是使用了一串烟草的“烟草产品”。法令注明“香烟”的意思是任何全含或部分削割、切碎或制造的烟草,或者是烟草衍生物或替代品,卷在一张或更多纸张,而且能够立即用来吸烟。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HO FCTC)第11章(包装和标签烟草产品)适用于所有烟草产品,而不限于香烟或用纸张包住的烟草。
如果这项条令的阐释这样窄小,那么它就是高度受到牵制的,因为在此之前,我们早已看过水烟(shisha)、e-香烟,以及近年来的加热不燃烟草产品。
卫生部解释,根据现有法令定义,这些器具并没有包括在“香烟”类别中。它们可能不在香烟的界定中,但它置入器具的烟草串(加热棒),肯定是用烟草制造的。
此外,我们也要指出,香烟基本的烟,技术上称为含有“一氧化碳,其他气相成分,颗粒物(焦油)和尼古丁”的“烟气雾剂”。
大型烟草公司并不否认香烟是一种烟气雾剂。英美烟草公司为“气雾剂”定义为“一组悬浮在气体或蒸气云中的空气悬浮颗粒”。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在其网页明确指出:“气雾剂是微固体颗粒和/或液滴在气体(通常是空气)中的悬浮液。香烟产生的烟气雾剂是点燃烟草(燃烧)的结果和含有碳基固体颗粒。香烟固然是气雾剂,但并非所有气雾剂都是香烟。”
我们要问卫生部为何对此定义存有问题?如果继续多生枝节,那么嚼烟和其他类型的烟草产品是否也要在法令中被免除?
针对媒体最近刊登IQOS(一个品牌名称)的特写,他们可能已触犯法令第二部有关“禁止烟草产品广告”,以及第5A节清楚注明“没有人可以直接或非直接的促销任何烟草产品…”的条文。媒体刊登问答式广告,亦已违反法令第4(1)和5A节禁止刊登广告的条文。
理智能够辨清企业为何只强调这个产品能够微量释放尼古丁和其他化学物质,而我们知道微量尼古丁将会使烟民上瘾更深和更久。如果发生这种事情,这个烟民可能从气雾剂慢性吸收更多化学物,即如“轻”和“中性”的香烟,最终导致描述者被禁止。这个说法,无疑是在误导消费人相信这种器具比传统香烟更安全。
如果加热不燃烧香烟不能被视为烟草产品,那么它是否不能被禁止在公众场所使用?所有减少和消除使用烟草的一切努力将付诸东流。整个尼古丁成瘾的流行病风潮,将如香烟等传统烟草产品的祸害,让历史重演。
普通包装和大图健康警告,即将登场。加热不燃烟草器具产品也将出现包装,而它们的烟草棒将额免附图警告,这是烟草公司最大的胜利。厂商成功塑造一个精致的市场,免除政府的干预。
据卫生部指出,每家大型烟草公司,如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英美烟草公司和日本烟草国际公司都有本身的免烧香烟产品,用法各异。卫生部何必担忧它们是怎样使用的,它们都是烟草,即如传统香烟,它们所产生的气雾剂都会被吸入肺部。
针对免烧烟草的数项研究,已在英国健康杂志(BMJ)PubMed杂志和烟草控制杂志发表。研究数量少,是因为免烧香烟产品是在2014之后进入市场,卫生部应当了解,许多有关香烟的疾病必须暴露数十年之后,才能观察到与吸烟有关的疾病。非企业赞助的科学研究,如何能在4年内为消费人鉴定这些器具。
我们的明确立场是,所有市场上的烟草产品都必须被禁止。如果卫生部允许免烧香烟器具在市场销售,人民的未来即注定要和尼古丁成瘾及与香烟关联疾病的祸害宣战。国家卫生拨款将会紧锁在治疗这些疾病上。
2018年12月27日 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