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和租户皆需要租屋的法定保障

槟城消费人协会(CAP)在过去数十年来皆主张租屋纳入法律是最合逻辑的,但政府和发展商都推行房屋主权制。

国库研究学院管理主任拿督差伦莫扎尼指出,诸如人民房屋计划的租屋制度是未来的方向。他提醒政府必须确保有效的利用资源,别为了鼓励拥有房屋而耗费资源,其替代方法包括租屋和先租后有政策。

这个概念也获得全国购屋者协会总秘书郑金龙认同,他说,收入不足者可考虑租屋,避免受到30年的分期贷款束缚,和由于拖期而面对取消赎取权的风险。拥有房屋也失去移动的灵活性,无法随意搬迁或迁移到新的工作地点。

槟城州政府在今年初所进行的调查显示,超过90%年龄介于18至29岁的受访者认为在槟城买屋极为困难。巴仙率相同的受访者觉得产业价格太高。

超过90%受访者期盼拥有自己的产业,只有一半认为拥有自己的产业是有可能的。

槟州政府的资料显示,拥有房屋的制度已经倒退。在2008年到2016年所兴建的20,887间可负担房屋中,虽然有很多申请者,但这些廉价、中低价房屋和组屋仍有很多空置单位。

槟城学院在今年5月份进行公开讨论所收集的众多因素中,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家银行的指南太严格,约有70%房屋贷款申请被拒。虽然政府提供房屋津贴,这些申请者仍然不合规格。

买屋子是很贵的。例如,购买一间价格350,000令吉的空屋子,在35年后缴付4.35的利息,总共付给银行RM658,280令吉,以及RM35,000令吉的头期钱(10%)。其他费用还包括代理费、律师费,而递减式房贷保险(MRTA)也须要付14,039令吉。因此,要拥有一间组屋,所谓700平方尺的家,你最终得缴付672,319令吉

租用相同的空组屋,根据目前市场每月800令吉的租金,你在35年内,只付出336,000令吉。这等于购买组屋的一半开销。

可是,没有适当的法律保护租户和屋主的利益,租屋是行不通的。

目前,我国没有租屋法律,现有法律架构习惯上偏向租户。租约是由数个法律约束,例如1950年合约法令、1950年具体救济法、1951年遇难法、1956年民事法、1965年国家土地法令以及普通法/判例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急需一个有如租屋法令的特殊法律,来保护屋主和租户的利益,提供可负担的平台,让双方解决争执。

租户须要保证屋主不会随意提高租金或驱赶租户。屋主则可能由于租户蔑视合约而困扰。

政府必须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草拟规格合约,让屋主出租产业时供租户和屋主使用。这份文件,可免费上网下载。

槟消协建议成立租屋仲裁庭,解决屋主和租户之间的争执。例如,租户存心破坏所租下的产业,他可以在类似中央信贷参考信息系统的体系中被列入黑名单。该名单可让屋主检测租户,或反过来受到租户检查。

租屋仲裁庭并不新鲜,它已在纽西兰出现,而英国新南威尔斯州和澳洲则设立了消费人、商人和租户仲裁庭。

由于出租房屋充满不确定因素,人们很难租屋。政府必须慎重考虑订立法律来解决租屋问题,以及设立组屋仲裁庭解决屋主和租户的争执。但在此之前,拟定规格合约让双方遵守,无论对屋主和租户皆有好处。这将给予屋主和有兴趣的租户信心,一同拥抱新的租屋文化。

 

2017年7月24日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