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业人士滥用他们受信任的地位时

当发展商寄来你久等的交屋通知函时,你感到很兴奋。拿了屋子的钥匙,你要接通水电供应,但是发展商没给你任何申请表格,而这些表格是应该和钥匙一起给你的。这样的事情一直在发生,而且可能发生在任何购屋者身上。

槟城峇都茅南湾广场一公寓单位的买主就经历了这样的事情。他带着这难题来槟消协。发展商坚定的告诉他,有关工程的建筑师已经发出完工合格证。因此发展商说有关单位已按买卖合约移交买主了。

槟消协劝告他正式写信给国家能源公司,询问为何还没发出电表申请表格。该公司回信说,发展商交钥匙时还不能提供电流到电表接点。

这表示交给他的单位是有缺陷的和无效的。发展商可能想逃避付迟交屋赔偿金。

买主向买屋者索偿仲裁庭提出索偿,要发展商付迟交屋赔偿金,数额按买卖合约订的完工日期(2016年4月28日)到国能公司发出电表申请表格的日期(2016年6月7日)计算。

在仲裁庭,发展商说,2016年4月25日发出的完工合格证符合马来西亚建筑师理事会于2008年11月27日发出第2008/3号的一般性通告。他说,通告说的“在买主接过已可接水电的有关单位的日期”,水电表的装置和建筑工作并不需要完成。

发展商说的是通告的第三栏,而密切相关的却是第二栏,标题是“申请合格证必须完成的建筑工作的说明”

有关说明包括:

>已能获得水电供应,而且可随时接入有关单位。

>有关的国能公司分站已能供电,或国能公司提供替代供电。

>所有从分电站到有关单位的外部电线必须连同供电同时完成。

仲裁庭判决买主胜诉,赔偿金为15,715.74元。

槟消协随后向建筑师理事会投诉有关建筑师,理事会判决他在以下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没有确定以下单位可接入电流之前,你错误地在表格G16(外部供电系统)与完工合格证上证明合格”

“槟城峇六拜南湾广场樟角峇都茅1栋1号”(有关单位)

“纪律委员会因此严厉谴责你,同时处以罚款25,000元;罚款必须在本通知发出日期30天内付给马来西亚建筑师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