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检讨槟州公园与植物园条例

槟城消费人协会赞同设立管理包括槟城植物园在内的州公园管理法定机构。但是,本会感到失望,因为当局没就设立该机构的法律条文咨询公众的意见。

州议会没经过充分讨论就仓促通过有关法案。法案一读之后,应该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收集公众意见,加以讨论,再将法案付诸表决。当局没理由加快这个立法过程。

这项法律的一些条文令我们困扰。它们可能为滥用权力和玩弄政治打开方便之门,进而改变槟城植物园的特质。

关于机构成员,第9条文规定须包含:首席部长任主席、一位副主席、三位因职位关系的当然成员、总经理和州政府委任不超过20位成员,而其中植物学、园艺学或其他领域的专家不可超过两人。

这个机构应该有真正的自治权和决定权;必须不受政治干扰。它的主席不应来自任何政党;不应该基于政治立场委任它的成员,像委任地方议会的议员那样。主席和成员应该由无私地为大众服务和为保护自然环境做出贡献的槟城居民来担任;不是那些职业从政者。

此外,据其第15(3)条文,总经理负责准备和执行所有计划和工程,但他只向主席负责;而根据现在此项法律,主席就是首席部长。此条文给了首席部长极大的权力;这不是好的管理方式。

第13条文规定成员的酬劳或津贴由州政府决定。在我国,委任落选的候选人、或党的支持者、或捐款者,担任官联公司、法定团体或机构的成员和付给巨额津贴,已成为惯例,虽然这些人的专业或做生意的收入已很高。我们应该禁绝这种任用朋党的做法,鼓励自愿服务的精神;可给成员会议津贴,每次不超过500元。

第3(3)条文授权州政府取消州公园的地位或改变保留为公园的面积。我们必须有一个预防滥用权力的机制。我国已发生多宗这样的案例:在公众的不知情下,受保护的森林被改变成兴建房屋的土地。我们必须避免再发生此类滥权。这项条文应该修改;必须先咨询公众才能撤销受保护的地位。

第5条文授权州政府批准使用或占有州公园,用来建造或保养公路、建筑物和公众设施。这是非常危险的条文,为筑路和建筑物等破坏州公园和其环境的行为打开大门。

我们应该吸取吉隆坡湖滨公园被破坏的教训。一直到1960年代,它是一个林木葱茏和宁静的地方,为人民提供一个休闲和享受自然的地点。许多没能力成为高级私人俱乐部的人家,带子女来度假和消磨时光。破坏了这个珍贵的天然遗产,结果当局得花千百万元去开一个公园。

第21条文规定,该机构的功能之一是宣传槟城为很多天然资源的州,是一个吸引游客的地方。第22条文规定,该机构有权力在州公园内提供吸引游客的设施与服务等等。鼓励旅游业将使公园变糟,这是其他国家研究旅游业对州或国家公园的影响所得的结果。

此外,第22条文也允许该机构“管制进入州公园的公众,征收入门票和使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这是不应该的,因为植物园是槟城人和一般大众常去的地方,不应该征收任何费用。公园应该是给我国人民和访客享受大自然,认识动植物和微生物的地方,也是保护生物多元化的地方,不该是为了赚游客的钱。

这条文将使植物园商业化,成为另一赚钱的生意。

还有,第40条文允许设立该机构控制的、或部分控制的公司,并且为公司提供资金。这条文太笼统,因此可能被滥用。州公园机构不该制造机会把其功能私营化。

此外,我们非常担心,以上这些条文的目的是要在植物园建缆车站,通往升旗山。本会完全反对这个计划,因为缆车计划将严重影响植物园和升旗山的环境和社会。

我们呼吁槟州政府成立一个委员会,就最近通过的州公园法律咨询民意,而且必须按咨询结果修改法律条文。

 

2017年12月7日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