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重罚肮脏的工厂和食肆

槟城消费人协会呼吁政府检查所有食品工厂,以确保它们遵守食品生产的卫生规则。我们针对监督食品生产已提出呼吁数十年,可是当局只进行不定期的突击,而至工厂明目张胆的一再违规。

最近的媒体报导指出,槟城有数家工厂接令根据 1983 年食品法令第 11 条停产和进行清洁。这 4 家工厂总共被罚款 9 千令吉,均分约为 2200 令吉。这个罚款对食品生产者来说,仅是一个小数目。

据报,槟城卫生局接到消费人投诉和采取行动之后,发现他们的食品中含有异物。我们对槟城卫生局“管理投诉”的做法,而非突击检查食品工厂,感到遗憾。

我们认为 1983 年食品法令第 11 条:“下令立即关闭任何准备或出售食物的场所不超过十四天”,以及“一经定罪,可判监禁不超过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并无威慑作用和必须进行修改。

对比工厂受污染食品批售之后可影响数量庞大的消费人,食品法令第 11 条所列明的惩罚是微不足道的。 1988 年老鼠粉毒杀 13 名儿童和在霹雳州影响其他社群的健康,就是最好的案例。

就如以上肮脏食档的例子,槟岛和威省市议会对食档罚款的权力是甚为有限的。

就目前来说,只有卫生部有权根据 1991 年食品企业法令规章第 38 ( 1 )条,关闭违法和肮脏的工厂。因此,槟岛市议会必须要求卫生部赋权给它们关闭肮脏的工厂。我们欢迎这项行动,因为非法和肮脏的厂房,甚至一再违法的人,实在太多了。

在过去的例子中,槟消协曾揭发食档在地上准备食物,也有食档在厕所外面准备食物。官员也曾发现食档有老鼠和其他害虫出没,或者从粪便或尸体确定它们早已存在。

其他卫生危害包括冰箱或雪柜太过拥挤,加工食品和新鲜肉类挤压在一处。这增加感染危机,特别是加工食品,因为它们在食用前一般只须被加热而不是烹调。

这种肮脏和不卫生的营业手法,也将食档的顾客带进食物中毒的危机之中。同时损害了遵守规则准备食物的小贩的声誉。

发出环境卫生执照的官员,应该突击所有食肆和严厉执法,特别是一再犯规的人。原因是,根据该规章第 39 条,任何人违反该规章的任何规定,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 2 千令吉,判监不超过 1 年,或两者兼施。若有进一步犯罪的情况,一经定罪,每天应继续缴付不超过两百令吉的罚款。

我们呼吁槟岛和威省市议会,考虑将罚款提高到“不超过 1 万 5 千令吉”,因为对于一个日入超过 1 万 5 千令吉的连锁饮食档来说, 2 千令吉只是一个小数目。这也许就是饮食贩商将这个规章视若无睹,一再犯规的原因。对于在卫生部管辖下的工厂,考虑他们缺乏积极改善的态度和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会将负面卫生冲击加诸于消费人身上,我们呼吁政府将罚款提高到 3 万令吉。

 

2020年7月22日  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