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消费人协会(CAP)呼吁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人部执行1946年价格管制法令1973修正法案第8节(1)。此条文注明商人所欲销售的商品都必须标签。
我们在槟島反复进行的调查显示,许多商家公然蔑视标签管制法令。调查结果如下:
交易场地 |
商店数额 |
违规商店数量 |
依法商店数量 |
违法商店数量 |
饮食摊子 | 85 | 28 | 57 | 33% |
餐厅 | 20 | 8 | 12 | 40% |
杂货店 | 15 | 6 | 9 | 40% |
电脑配件商店 | 10 | 5 | 5 | 50% |
汽车零件商店 | 10 | 3 | 7 | 30% |
违规者主要是饮食摊,所卖的饮品和食物没有显示标价。有时候,他们挂起的价目表只用中文字。
第二排列出的违规者,是没有更新标价的餐厅。
许多食物摊所贴出的价目表,与摆放食物的地点距离太远。因此,顾客无法在摆食物的地点知道价格,可能比他们的预算高出很多。
顾客通常就在这种情况下被多算,而他们也无法根据标价,针对收据的价格进行争辩。
根据这项法令,商人有责任让顾客知道价格,但疏于执法却让法令失效。
因此,槟消协认为,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人部应该进行全国性调查,严厉执行该法令的8(1)节条文。一旦发现违法,马上处罚。
2017年3月20日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