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和烟花:严厉执法吧!

欢庆一年一度的佳节,经常搞得入院求医。严重受伤尚是幸运,不幸则死亡。这是可以避免的,却由于有关执法当局疏于执法而让不幸事件发生。

今年又是去年的翻版。媒体已有伤者的报导,而且全国各地的开斋节巴杀都有销售鞭炮和烟花,价格介于2到65令吉。

这些爆炸物怎会公开销售,而且听闻还可以通过面书或Whatsapp订购。在巴生谷的批发商,召集代理以产品介绍出货,佣金是20%。

槟城消费人协会(CAP)在过去30年来一直呼吁政府禁止炮竹和执法,却成为耳边风。政府并非没有禁止炮竹和烟花的法律,它可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下受到禁止。

 根据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5节,被判触犯这项法令者,可被监禁7年,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据我们所知,警方在2015年与2016年,取消禁令和发出准证给本地公司进口炮竹和烟花。疑点是,为何准证并非根据该法令26节由内政部发出,而交由警方处理。

“26节,部长(槟消协强调)可制定条例—

(a)立法或禁止,除在此或根据此法令发出执照,生产商、拥有者、使用、售卖、收藏、运输、进口或出口爆炸物或任何指定类别。”

槟消协不解的是,法令即已禁止,为何还会合法的发出准证给一家公司进口和销售鞭炮和烟花。

对于非法烟花和鞭炮,他们又是怎样大模大样的进入我国?这些销售物品如何逃过法律制裁?

单凭口说并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马上执行法律吧!

 

2017622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