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在2016年2月11日,在峇都加湾槟州体育馆一场足球赛中拥有和非法放鞭炮被捕的男子,已被罚款6千令吉和囚禁4天。
其中一人有12枚鞭炮,另一人则有4枚。
这两人是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下被处罚,其刑罚为最高刑期7年,罚款1万,或两者兼施。
槟城消费人协会(CAP)对此两人所面对的处罚没有异议,但要问其他在刚结束的农历新年期间拥有和玩鞭炮及烟花的人,是否也面对相同的处罚。
这些爆声响亮的烟花和鞭炮,在农历新年期间,就像战场一样震响和惊人。
槟消协要知道,在佳节和农历新年非法放鞭炮,是否有人被捕,因为报章完全没有任何报导。如果有人被捕,他们也应该在相同的法令中被控和受罚。
唯有如此,才是公平的。
2017年2月17日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