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与社区权益需要更强而有力的可持续金融分类法

马来西亚近期更新《可持续金融分类法》(Malaysia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Finance)的努力,仍不足以充分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以及原住民和地方社区的权益。该分类法是一个根据环境与社会标准,对项目进行分类的金融框架。

大马自然之友(SAM)参与了国家银行与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26年3月至4月期间,就《马来西亚可持续金融分类法》草案展开的公众咨询。

虽然相较于上一版本,新草案已有一定进展,但在森林保护,以及维护原住民和地方社区权益方面,仍显得薄弱。

根据大马自然之友 最新研究[1],我们提出三项主要诉求,以加强金融机构在采用该分类法时的责任与标准。

第一,纳入真正受影响的人民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机构提出的30多项反馈问题,几乎全部面向金融机构,重点多放在数据与执行层面,却没有任何一项问题直接询问非政府组织或受影响社区的意见。

大马自然之友促请《马来西亚可持续金融分类法》工作队,专门与原住民及地方社区展开咨询,并正式纳入基层公民社会组织(CSO)及社区组织(CBO)代表。金融机构在对涉及森林风险的行业进行尽职调查时,也必须纳入公民社会组织与社区的意见。

第二,强制落实自由、事先及知情同意权(FPIC

目前草案允许企业只要拥有广泛的企业人权政策,即使某个具体地方项目侵犯社区权益,仍可能获得“绿色”融资。这是一个严重漏洞。

我们强调,环境与社会保障措施必须落实到项目层面进行审查。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必须要求客户尊重原住民在项目规划与执行任何阶段,给予或拒绝自由、事先及知情同意(FPIC)的权利。每一家金融机构也必须设立清楚的申诉渠道,让受影响群体能够举报侵权或漂绿行为。

第三,制定符合马来西亚国情的红色清单

马来西亚金融监管机构有意与东盟标准接轨。然而,现有区域框架并没有明确的“红色”类别,来阻止问题农业与林业项目获得融资。

我国需要一份符合本地情况的“红色清单”,自动禁止金融机构为最严重的破坏行为提供融资。这些行为包括清除森林、排干泥炭地,以及侵占原住民习俗地。若某项活动破坏我国的环境敏感区,或侵犯人权,金融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为其提供资金。

第四,让规则真正具有约束力

最后,没有惩罚机制的分类法,只能停留在愿景层面。若要推动真正改变,而不是沦为漂绿工具,监管机构必须制定强制且具约束力的规则。若金融机构错误地将破坏环境的项目归类为可持续项目,或忽视生物多样性风险,就必须面对严厉制裁。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领域的漂绿问题已受到广泛关注。包括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在内的国际机构也强调,有效的监管监督与健全的验证机制,是防止漂绿的关键。

有关大马自然之友针对《马来西亚可持续金融分类法》的完整意见,请参阅我们的 博客文章[2].。我们也促请监管机构认真考虑并采纳大马自然之友在2026年2月发布的 《马来西亚森林与社区权益金融监管》报告[3]中提出的建议。

 

大马自然之友主席
米娜诗拉曼

2026年5月19日 文告

 

[1] 大马自然之友(Sahabat Alam Malaysia),(2026年2月26日)。《马来西亚森林与社区权益金融监管》。 https://foe-malaysia.org/wp-content/uploads/2026/02/260226_SAM_Regulating-Finance-for-Forests-and-Community-Rights-in-Malaysia-report_F.pdf

[2] 大马自然之友(Sahabat Alam Malaysia),“马来西亚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中森林与社区权益的保障:大马自然之友意见”,2026年5月15日, https://foe-malaysia.org/articles/sam-comments-safeguarding-forests-and-community-rights-in-malaysias-sustainable-finance-taxonomy/.

[3] 大马自然之友(Sahabat Alam Malaysia),(2026年2月26日)。《马来西亚森林与社区权益金融监管》。https://foe-malaysia.org/wp-content/uploads/2026/02/260226_SAM_Regulating-Finance-for-Forests-and-Community-Rights-in-Malaysia-report_F.pdf